防止網絡沉迷 拒絕網絡欺凌 《未成年人網絡 保護條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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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66號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已經2023年9月20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3年10月16日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環(huán)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fā)展和網絡空間的規(guī)律和特點,實行社會共治。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并依據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衛(wèi)生健康、市場監(jiān)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第四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家庭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參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六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yè)道德,誠實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應當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jiān)督,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涉及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通過顯著方式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和方法,及時受理并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fā)現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可以向網信、新聞出版、電影、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衛(wèi)生健康、市場監(jiān)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九條 網絡相關行業(yè)組織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相關行業(yè)規(guī)范,指導會員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
第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專題欄目(節(jié)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律法規(guī)、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關知識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引導全社會共同參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領域加強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yǎng),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對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網絡素養(yǎng)促進
第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部門應當將網絡素養(yǎng)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并會同國家網信部門制定未成年人網絡素養(yǎng)測評指標。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支持學校開展未成年人網絡素養(yǎng)教育,圍繞網絡道德意識形成、網絡法治觀念培養(yǎng)、網絡使用能力建設、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等,培育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意識、文明素養(yǎng)、行為習慣和防護技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guī)劃、合理布局,促進公益性上網服務均衡協調發(fā)展,加強提供公益性上網服務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改善未成年人上網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為中小學校配備具有相應專業(yè)能力的指導教師、政府購買服務或者鼓勵中小學校自行采購相關服務等方式,為學生提供優(yōu)質的網絡素養(yǎng)教育課程。
第十五條 學校、社區(qū)、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的,應當通過安排專業(yè)人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以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為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指導和安全、健康的上網環(huán)境。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提高學生網絡素養(yǎng)等內容納入教育教學活動,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建立健全學生在校期間上網的管理制度,依法規(guī)范管理未成年學生帶入學校的智能終端產品,幫助學生養(yǎng)成良好上網習慣,培養(yǎng)學生網絡安全和網絡法治意識,增強學生對網絡信息的獲取和分析判斷能力。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提高自身網絡素養(yǎng),規(guī)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教育、示范、引導和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發(fā)、生產和使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fā)展規(guī)律和特點的網絡保護軟件、智能終端產品和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專區(qū)等網絡技術、產品、服務,加強網絡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和改造,促進未成年人開闊眼界、陶冶情操、提高素質。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終端產品應當具有有效識別違法信息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便于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等功能。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需要,明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終端產品的相關技術標準或者要求,指導監(jiān)督網絡相關行業(yè)組織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終端產品的使用效果進行評估。
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應當在產品出廠前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渠道和方法。智能終端產品銷售者在產品銷售前應當采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情況以及安裝渠道和方法。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合理使用并指導未成年人使用網絡保護軟件、智能終端產品等,創(chuàng)造良好的網絡使用家庭環(huán)境。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網絡平臺服務的設計、研發(fā)、運營等階段,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fā)展特點,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
(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區(qū)等,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
(三)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合規(guī)制度體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四)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專門的平臺規(guī)則,明確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并以顯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戶依法享有的網絡保護權利和遭受網絡侵害的救濟途徑;
(五)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
(六)每年發(fā)布專門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社會責任報告,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前款所稱的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網絡信息內容規(guī)范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yōu)秀傳統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yǎng)未成年人家國情懷和良好品德,引導未成年人養(yǎng)成良好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等的網絡信息,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清朗網絡空間和良好網絡生態(tài)。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絡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網絡信息。
第二十三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含有可能引發(fā)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極端情緒、養(yǎng)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該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在前款規(guī)定基礎上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體種類、范圍、判斷標準和提示辦法。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處于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huán)節(jié)呈現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未成年人進行商業(yè)營銷。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發(fā)送、推送或者誘騙、強迫未成年人接觸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絡信息。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欺凌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jiān)測和處置機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jiān)護人保存遭受網絡欺凌記錄、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設置屏蔽陌生用戶、本人發(fā)布信息可見范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發(fā)布信息、禁止向本人發(fā)送信息等網絡欺凌信息防護選項。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欺凌信息特征庫,優(yōu)化相關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和人工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網絡欺凌信息的識別監(jiān)測。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組織、教唆、脅迫、引誘、欺騙、幫助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八條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和認知能力提供相應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fā)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信息,發(fā)現違反上述條款規(guī)定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并對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上述信息的用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服務、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發(fā)現用戶發(fā)布、傳播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信息未予顯著提示的,應當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戶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傳輸該信息。
第三十條 國家網信、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發(fā)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信息的,或者發(fā)現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信息未予顯著提示的,應當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對來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依法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第四章 個人信息網絡保護
第三十一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發(fā)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相關服務。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直播發(fā)布者真實身份信息動態(tài)核驗機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戶提供網絡直播發(fā)布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關于網絡產品和服務必要個人信息范圍的規(guī)定,不得強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同意非必要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不得因為未成年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不同意處理未成年人非必要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絕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掌握個人信息范圍、了解個人信息安全風險,指導未成年人行使其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查閱、復制、更正、補充、刪除等權利,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
第三十四條 未成年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依法請求查閱、復制、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查閱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種類、數量等的方法和途徑,不得對未成年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的合理請求進行限制;
(二)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復制、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三)及時受理并處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查閱、復制、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申請,拒絕未成年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未成年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依法提出的轉移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請求,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guī)定條件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
第三十五條 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立即啟動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向網信等部門報告,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事件情況以郵件、信函、電話、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響的未成年人及其監(jiān)護人。
個人信息處理者難以逐一告知的,應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時發(fā)布相關警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其工作人員應當以最小授權為原則,嚴格設定信息訪問權限,控制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知悉范圍。工作人員訪問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經過相關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管理人員審批,記錄訪問情況,并采取技術措施,避免違法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
第三十七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yè)機構每年對其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合規(guī)審計,并將審計情況及時報告網信等部門。
第三十八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fā)布的個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并采取停止傳輸等必要保護措施,防止信息擴散。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發(fā)現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網絡沉迷防治
第三十九條 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教育、衛(wèi)生健康、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從事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預防和干預活動的機構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的指導和培訓,提高教師對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早期識別和干預能力。對于有沉迷網絡傾向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其監(jiān)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第四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指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關注未成年人上網情況以及相關生理狀況、心理狀況、行為習慣,防范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四十二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和規(guī)則,并每年向社會公布防沉迷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四十三條 網絡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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